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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6:11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九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一、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稿一致。
三、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提供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四、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
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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