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8-25 17:04:25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会议须知......3
会议议程......5
会议议案......7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7
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8
议案三:《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57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
五、在会议正式开始后进场的股东其现场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六、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按照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中列明的登记方法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在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表决票统计。
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得录音录像。
本次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表决方法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9 日(周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7 号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飞勇先生
会议安排:
一、 现场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表登记。
二、主持人介绍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三、 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四、 推选现场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 宣读并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00、《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3.06、《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3.07、《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8、《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9、《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3.10、《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11、《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3.12、《关于修订<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六、股东讨论审议议案,并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
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监票人负责监票。
八、主持人宣布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九、主持人宣布恢复会议,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随后由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相关参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2,081,129.63 元(未经审计,以下数
据均未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03,526,027.85 元。拟以分红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下一次分配。
若以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90,4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共派现金红利 36,160,000.00 元,占 2025 年半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349,925.41 元的 91.89%。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
同时,根据前述变动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变更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本章程。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规定,由浙江肯特化工有限公司按经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 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