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6:36:1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据《公司章程》、《上市
规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董事
会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秘
书等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备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七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
机构所有问询;
(六)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
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
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真诚、勤勉尽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十三条 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及运用,提高自身素质和
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遵守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保密的规定;最大限度地防范内幕信息
泄露和扩散。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监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所辖地方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