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告时间:2025-08-22 23:20:45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证券代码:002714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债券代码:12704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2025 年 8 月
声 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一、本持股计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持股计划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出资额较低,则本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出资额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干部队伍的长期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本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基于“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长期服务、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设立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本计划”)。
二、本持股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三、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骨干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334 人,不包含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终参与人员名单、人数及最终份额分配情况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长期服务、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四、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五、本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 875.8540 万股,来源为受让牧原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本持股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0 年,自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由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七、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自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设立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
根据解锁期公司业绩达成情况及持有人考核结果将对应标的股票权益解锁分配至持有人,解锁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各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将股票权益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进行现金分配等方式,具体分配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决策。
八、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一)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解锁比例
第一个考核期 2025 年 以 2022-2024 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 50%
数,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基数的 112%。
以 2022-2024 年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为基
第二个考核期 2026 年 数,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基数的 115%或 50%
2025-2026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基数的
227%。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因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导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于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未解锁的股票,公司以出售该部分未解锁的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未解锁股票。
(二)个人绩效考核将根据公司内部个人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持有人每期解锁的具体额度比例将根据对应考核期内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分配办法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九、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十一、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声 明...... 2
风险提示......3
特别提示......4
目 录......7
释 义......8
第一章 本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二章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10
第三章 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持股规模、购买价格及会计处理...... 11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变更及终止...... 14
第五章 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8
第六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19
第七章 持有人会议及其召集和表决程序......20
第八章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职责......23
第九章 本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26
第十章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30
第十一章 本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31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32
第十三章 其他......3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释义
公司、本公司、牧原 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本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持有人 指 自愿选择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由全体计划持有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指 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牧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标的股票 指 牧原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
证券账户 指 以骨干员工持股计划为证券持有人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证
券账户
资金账户 指 托管机构为骨干员工持股计划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
份额、财产、权益、 指 均代表并包括持有人所拥有的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及对应的
收益 财产、权益、收益等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规范运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作》 司规范运作》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章 本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制定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释放核心骨干员工的自驱力和创造力,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吸引、激励、留用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才。
2、激发使命感及责任感,完善全面薪酬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3、进一步深化干部队伍的长期激励机制,凝聚一批具有共同价值观的骨干员工,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二、制定本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3、长期服务原则
本持股计划下持有的标的股票,于考核期内根据考核期的考核情况分期进行解锁。前述分期解锁的机制有利于鼓励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服务,激励长期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4、利益共享原则
本持股计划解锁时,统一挂钩公司关键业绩指标,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5、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