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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20:25:01

内部审计制度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1.3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运用审计方法,客观反映和监督公司各级组织和个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战略目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2.1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2.2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并具有一定的审计实务工作经验。
2.3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2.4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2.5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6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2.7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专家开展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2.8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9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3.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规范。3.2 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3.3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3.4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等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3.5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3.6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制度
3.7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4.1 研究制定内部审计相关的流程制度。
4.2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经济决策、业务合同、财务报表、会计凭证、流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4.3 参加公司相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相关的会议。
4.4 对审计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4.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流程制度,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告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4.6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4.7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流程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4.8 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4.9 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5.1 内部审计部门应围绕本公司的重点工作,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5.2 根据审计项目情况,由适当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5.3 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资料、人员访谈、实地盘点、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发现审计问题,编写审计报告。
5.4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终稿。5.5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完成审计问题整改计划,以堵塞漏洞、完善内控、提升管理。
5.6 组织审计报告会议,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审计报告内容,被审计单位汇报审计问题整改计划。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6.1 内部审计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奖惩等决策的重要依据。6.2 对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追究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3 被审计单位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拖延提供内部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完整的,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请管理层、董事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6.4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7.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7.3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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