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9:54:50
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龙韵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35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年 5月修订)》等规定,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及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公司将不再设 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相关事项 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新增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节、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履行、“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章程第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三十三条第(五)项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规定,并向公司提供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新增部分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认定无效。
股东会......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修订前 修订后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诉讼;监事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