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9:47:33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修订条款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增加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总监等。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计 33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计 33
名,持有股份总数 11,000 万股,为华西能 名,持有股份总数 11,000 万股,每股面值
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以经审计 人民币 1 元。为华西能源工业集团有限公的净资产折价入股,发起人股东出资如下: 司整体变更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价入
。。。。。。 股,发起人股东出资如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的授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股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让。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申报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