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8:18:24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三) 筹备股东会;
(四)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六)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八) 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 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二)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
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