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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7:59:37

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调整董事会人数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与职工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
增设 1 名职工董事,董事会人数由 7 人相应调整为 8 人。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律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责人。 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8.
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25,824,684
425,824,68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5,824,684
股425,824,684股,占总股本的100%,每股
股,占总股本的100%,每股面值一元。
面值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10.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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