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6:10:05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
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
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董事的议案。当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
名)的董事时,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果选举一名董事时,则采用直接投票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
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
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
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
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二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
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
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的
所有投票无效。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第二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
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
通知中,明示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三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本细则的文本或对本细则作
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
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
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
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