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2 16:09:37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为人民币一元。 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8,000,000.00 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3,923,271 股,全部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73,923,271 股,全
股。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