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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1 20:58:49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确保
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
分、固定资产确认与分类、固定资产增加和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保险、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等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
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
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
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
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报告体系,收集、分析资
产信息,动态监控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按照公司预算管理程序,审查、控制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收支预算。
(一)审批各单位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调拨、租赁等行为,并监督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组织公司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制定本单位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部控制。
(三)根据权限范围决定或向公司报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和折旧、修理政策。
(四)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及时向公司报送资产管理信息。
(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内部的固定
资产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内部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
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
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能。
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职能可以适当归并,具体由各单位决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主要指从价值形态及时、准确
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查核;组织实物管理部门、使用保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核算。
(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评估、统计工作,审核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八)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投保工作,并组织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是指从实物形态及时、准
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详见附表“赣能固表 01”),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三)配合价值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督促工程如期完成并按规定编报工程竣工决算。
(五)组织更新改造及大修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七)协助办理固定资产投保、理赔工作,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等工作,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主
要是指对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处于良好状态。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
(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经审批后处置,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或统一交由物资管理部门处置,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
(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理赔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参与资产
清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合规性进行检查或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确认和分类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价值5000 元以上(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等通用办公设备 2000 元以上,不含增值税)可单独发挥作用的有形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仪器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具体资产范围按《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
以不同方式为公司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口径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
2.建筑物;
3.机器设备;
4.运输工具;
5.生产经营用工器具;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
2.建筑物;
3.机器设备;
4.运输工具;
5.非生产经营用工器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或其他原因改变其原来用
途,引起资产分类变化的,应予以重新分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
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融资租赁、无偿调入、盘盈及其他途径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和零星购置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依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纳
入预算管理,本着节约、高效、适用的原则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
账、卡、物一致,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有关新增资产信息一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审计后,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如果竣工决算报告未能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连同资产清单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暂估价值和固定资产投运报告转增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根据决算金额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零星购置固定资产,原固定资产因无法使用
等原因拟报废的,需先履行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后,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在公司 ERP 等信息系统填制采购申请单,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及单位领导审批。资产购入
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领用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公司本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在经审批的年度采购计划内的,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在采购计划外的,由总经理审批。各单位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
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二十六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
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确定。
第二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
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价
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根据查明情
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部门鉴定后,报财务部门入账,财务部门按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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