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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泰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20:11:19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具体应当披露的事项
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
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
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
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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