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8:42:20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
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一)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的具体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