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莱绅通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7:32:14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误、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与年报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二)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5%以上;
(三)涉及损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四)会计差错金额导致盈亏方向发生变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的业绩变动方向(包括盈利与亏损、同比上升与下降)与实际业绩不一致;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发生方向性变化的,为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两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