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秦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7:01:51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3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4
第四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豁免范围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其他因披露
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方式 □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一季度报告
□ 三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 □ 日常交易 □ 关联交易
□ 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 □ 其他:
其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登记表 □ 是 □ 否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是否 □ 是 □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相关信息是否通过其他方式 □ 是 □ 否
公开
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人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署):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