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天成: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0 19:31:49
证券代码:301571 证券简称:国科天成 公告编号:2025-051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部分公司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及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相应修改《国科天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议案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框架进行适应性调
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由国科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由国科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
整体变更而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 体变更而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业执照号91110108089647010H。 信用代码91110108089647010H。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3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856,477股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于2024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普通股4,485.6477 股 ,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5 无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6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7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8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9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11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管。
12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9,425,908股,全部为普通股。 179,425,908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13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