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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天成: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0 19:31:49

证券代码:301571 证券简称:国科天成 公告编号:2025-051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部分公司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及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改<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相应修改《国科天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议案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框架进行适应性调
整,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由国科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由国科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
整体变更而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 体变更而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业执照号91110108089647010H。 信用代码91110108089647010H。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3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856,477股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于2024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普通股4,485.6477 股 ,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5 无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6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7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8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9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11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管。
12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9,425,908股,全部为普通股。 179,425,908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13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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