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0 17:39:13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论证分析报告相关用语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含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与储能等行业迎来广阔发展空间
在加快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交通运输行业作为碳减排的重要领域,向新能源转型的趋势已经确立,新能源汽车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型成为全球共识,风光等清洁能源渗透率快速提升,但新能源发电相较于传统能源存在不稳定、不均衡的特点,催生了储能快速增长的需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发展,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正迎来广阔发展空间。2020 年以来,中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快速提升,根据中汽协数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由 2020 年的5.4%大幅提升至 2024 年的 40.9%。
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新能源电池出货量的提升。根据高工锂电数据,2023 年、2024 年中国动力电池出货量分别达 630GWh、780GWh,分别同比增长 31.3%、23.8%,储能电池出货量分别达 206GWh、340GWh,分别同比增长 58.5%、65.0%。GGII 预计 2030 年全球动力及储能电池出货量将超4.9TWh,进一步为电池正极材料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
2、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优势显著,已成为驱动新能源革命的战略材料
在全球能源结构深度变革的背景下,在新能源汽车与储能市场高速增长的带
动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也快速发展,成为驱动能源革命的战略材料。在动力电池领域,磷酸盐正极材料电池凭借成本优势、技术进步,各场景应用占比大幅提升。根据 GGII 统计,2024 年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在中国动力电池出货量占比已达 72.0%。在储能电池领域,磷酸盐正极材料电池凭借长循环寿命、高安全性等优势成为市场主流。根据 GGII 数据,2024 年磷酸铁锂电池在中国储能电池出货量的占比为 99.5%。长循环寿命能够带来储能系统在全生命周期度电成本的大幅降低,有助于提高电化学储能系统经济性,拓宽电化学储能至更广阔的应用场景。因此,研发和生产具有更长循环寿命的电池材料,是电化学储能发展的关键方向。
根据 GGII 的数据统计,2024 年中国正极材料出货量约 335 万吨,同比增长
35%,其中磷酸铁锂材料出货约 246 万吨,同比增长 49%,占正极材料总出货量
的比例近 74%;2025 年上半年,中国正极材料出货量 210 万吨,同比增长 53%,
其中磷酸铁锂材料出货 161 万吨,同比增长 68%,占正极材料总出货量比例 77%,领跑整个正极材料行业增长。
3、行业竞争阶段性加剧,率先开发高性能产品并具备产能布局的企业将具备先发优势
从供给端来看,磷酸铁锂产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较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包括专业从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研发与生产的企业,依靠原材料优势向磷酸铁锂行业进行拓展的上游前驱体供应商,向上游原材料产业进行延伸的下游电池厂商,以及从化工或汽车等其他相关行业出发进行跨界布局的企业。磷酸铁锂的产能快速提升,并超过市场需求,但不同企业技术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导致近年来行业出现阶段性产能过剩的情形。随着新能源汽车及储能市场需求的发展,磷酸铁锂产品也在快速迭代,导致落后产能竞争压力较大,部分跨界布局企业逐步退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市场。
从需求端来看,新能源汽车对高速充电、超长续航的需求以及储能对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的需求均持续带来对高性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持续需求。下游电池厂商除对正极材料提出了更高、更多元化的性能指标外,对产品性能稳定性和厂商的有效产能的要求也日渐提升。
因而,行业内率先实现高性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量产且具备产能布局的企业亟需抢占磷酸铁锂电池更新迭代的先机,才能进一步巩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响应国家“能源革命”目标,把握绿色能源转型机遇
随着能源消费结构深刻变革,新能源汽车及储能市场将保持快速发展,亦将带动正极材料,尤其是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作为全球主要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厂商,与宁德时代、LG 新能源、瑞浦兰均、欣旺达、亿纬锂能、楚能新能源、Blue Oval 等著名的锂离子电池厂商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往来。
为应对下游需求的持续增长,公司需相应新增先进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升级产品性能,以响应国家“能源革命”目标、把握绿色能源转型机遇,满足不断增长和变化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市场需求。
2、提升高性能产品的供应能力,满足差异化日趋显著且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近年来,公司持续投入研发并重视技术创新,推出了在能量密度、低温性能、续航时间、高性价比等方面的差异化产品,如第四代“一次烧结”工艺的超高能量密度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优异低温性能的“铁锂 1 号”、更长循环的“续航 1号”、磷酸锰铁锂产品“锰锂 1 号”等,差异化且高性能产品的需求仍在持续增长。
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优先满足第四代超高能量密度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生产、同时兼容各类高性能磷酸盐正极材料产品生产的产线,提升公司灵活应对市场需求的能力,充分发挥公司产品的差异化优势,并大幅提升公司高性能产品的供应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满足下游不断增长的高性能磷酸盐正极材料需求,增强公司产品差异化竞争能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3、前瞻性扩张先进产能,增强对下游客户的就近配套能力
近年来以宁德时代、比亚迪、亿纬锂能、楚能新能源为代表的电池厂商不断新增产能布局,对正极材料厂商的高性能产品有效配套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企业来说,除保持技术优势外,先行扩建高性能产品产能是获取电池厂商新增产能对应订单的必要条件。
本次募投项目将有利于公司就近配套电池厂商新增产能,提升公司高性能磷酸盐正极材料的供应能力,并进一步提升公司高性能磷酸盐正极材料市场占有率。
4、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在发展过程中资产规模将同步扩大,公
司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和流动资金投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
率达到 78.41%,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发行可以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
通过本次发行,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11 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8.5 万吨高性能磷酸盐型正极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支撑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和未来公司发展,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是现阶段适合公司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降低财务成本,减少公
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降低公司流动性风险和融资成本、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投产运营,公司经营状况将进一步改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