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0 17:04:0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丰立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鸿仁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业敬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相关会议通知、议案、
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拟于下半年执行现场检查
项目 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拟于下半年执行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不适用
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 不适用
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 不适用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适用
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不适用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项目 工作内容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4、公司及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 是 不适用
股份购回承诺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 是 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
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
承诺
8、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承诺
9、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不适用
对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0、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和住 是 不适用
房公积金的承诺
1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
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
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
改情况 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 年 5 月 23 日,
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
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
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
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