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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0 16:58:52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5
第一节 股东会...... 6
第二节 网站...... 6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路演...... 6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7
第五节 现场参观...... 7
第六节 电话咨询...... 7
第七节 投资者说明会...... 8
第八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9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与个人...... 9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9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10
第三节 新闻媒体...... 10
第七章 附则...... 10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
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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