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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0 16:58:52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3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 9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 10
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 11
第六章 附则 ...... 1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制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送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送义务人系指按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大额日常交易;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七)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子公司)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子公司)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在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大额日常交易”:

(一)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涉及本条第(一)项第1、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一)项第3、4、5 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七)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风险”: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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