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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时胜: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23:33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类型和召集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年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日计算。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中决定某一日为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通知,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会签名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会会场进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可以由公司职员进行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非股东的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董事会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人员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公司有权拒绝任何非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旁听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三十条 股东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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