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9 18:59:25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审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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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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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