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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18:57:3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术语和定义
(1)本文件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本文件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5. 职责
5.1 董事会
(1)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2)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3)批准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4)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5)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3 董事会办公室
(1)组织制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修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
(3)负责协调公司与保荐券商的沟通联系。
5.4 资金申请部门负责人
对付款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负责。
5.5 募投项目负责人
(1)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2)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3)收集整理募集资金相关各类议案、履行审议程序、负责信息披露。
5.6 财务部门及财务总监
(1)负责审核募集资金支付申请;
(2)负责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
(3)负责协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
5.7 金融服务部及联席财务总监
(1)负责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变更、划款等相关事宜。
(2)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
5.8 分管副总裁、(执行)总裁
对募集资金支付申请进行逐级审批。
5.9 内审部
(1)监督检查募集资金支付分级授权审批;
(2)监督检查募集资金台账;
(3)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10 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 专户设立流程图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审批流程图
资金管理部门 财务总监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 输入/输出文档
开始
资金业务审批表
申请开户 审核 收集整理议案 董事会流程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的议案
开立专户 审批 董事会决议
开户协议、进账单
募集资金到位
验资报告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
公告:专户开立情
况、资金到位情况、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的临
时公告
结束
6.2 流程说明
6.2.1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开户审批表》《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由财务总监审核,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2.2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须由董事会批准。
6.2.3金融服务部依据董事会的意见,办理专户开设的具体手续。
6.2.4 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门应办理验资手续,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2.5金融服务部应当最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②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③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④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⑤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⑥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⑦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⑧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6.2.6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专户开立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7、募集资金使用
7.1 应遵循的原则
7.1. 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7.1.2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7.1.3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
① 除金融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②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③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④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7.2 募投项目实施跟踪
7.2.1 募投项目应按发行文件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7.2.2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①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③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④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7.3授权流程图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图
资金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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