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1:0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九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
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
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其他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
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 财务会计报告;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相应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