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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西藏旅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23:05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义务,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一节 提案和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推举一名代表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第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十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取消或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可在股东会的通知发出后、股东会召开前发出催告通知,向股东再次提示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节 登记
第十三条 召集人在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后、股东会召开前对拟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进行登记,登记期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登记的目的在于核实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为保证股东会召开的秩序,召集人有权拒绝未登记的股东现场出席股东会。
第十四条 拟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登记期间和登记地点,通过传真、邮寄、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登记资料,登记资料必须提供一份复印件或传真件,并在现场会议召开前提交原件予公司,其中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验证后归还,其复印件由公司保存。
第十五条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在公司制作的会议登记册上签到,进行会议登记。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股东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无需按上述规定进行登记和会议登记。
第三节 提案的审议
第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十九条 提案的审议顺序由主持人根据有利于审议的原则决定。
第二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强制措施使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向大会主持人申请并获同意,可以发言。其他与会人员未经大会主持人同意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或代理人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或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但是在宣布休会时应同时说明恢复召开会议的时间。
第四节 表决投票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采取逐项审议、逐项投票的方式或逐项审议、集中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也可就关联股东提出回避表决的要求,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二)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清点。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计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节 表决结果的宣布
第三十八条 计票工作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报告上签字,并提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三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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