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7:37:1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暂缓披露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缓、豁免信息主要是指该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商
业秘密,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其他披露义务人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实行审批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负责具体事务。审核程序如下:
(一)由涉及相关事项的公司职能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申请表》(附件 1),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还应当同步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经主管领导确认后,提交证券部进行初审。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证券部、申请人具体落实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业务的办理。包括信息内容的具体处理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组织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出现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披露。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在暂缓披露原因
消除后,登记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申请表》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信息分类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临时报告 □
豁免方式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文件类型 一季度报告 □
登记事 三季度报告 □
项 临时报告 □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
信息类型 对外投资信息□、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
说明文件 (包含认定理由、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方式公开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填写附件 1) 否□
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证券部初审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备注
提醒:应当告知知情人严格保密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不 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登记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