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9 17:37:11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
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
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省属企业国
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对公司相关组
织机构调整,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能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安徽华塑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
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行解除职位。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 9
名,原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 8 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修订《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制订本章程。 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 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师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工程师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采用股票发行形式,股票均为人民币普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0000000 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0,740.1812万股,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类 350,740.181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350,740.1812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