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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20:56:50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及该事项的持续变更过程,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的方案;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7、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10、公司的章程的修改方案;
11、聘任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公司定期报告;
1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责、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业绩预告和盈利性预测的修正;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10、新产品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则、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上述第 2 项、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三)项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可以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积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或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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