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20:17:50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 5 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6 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 7 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 8 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2) 符合本制度第 9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9 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和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 11 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 12 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 11 条及前
款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 13 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
关情况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 14 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 15 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 16 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 8 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17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 18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19 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2)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 20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