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20:17:50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 3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 4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5 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 6 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 7 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 8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
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
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 9 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 10 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
密责任。
第 11 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 12 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 13 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
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投资
部,由证券投资部报告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14 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
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投资部提
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15 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16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 17 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 18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19 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 20 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
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 21 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 22 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 23 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 24 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 25 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 26 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 27 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