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20:17:50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 3 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兼
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 4 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 5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6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 7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 8 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 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0 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 11 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12 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
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以及董
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3 日前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13 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14 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 15 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
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
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 16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17 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有效日期;
(5)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 18 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3)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 19 条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
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