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19:34:10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述第二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转移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十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提交总裁办、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总裁办、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裁办、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提交总裁办、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