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17:09:25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募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审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规模和期限应与公司资产结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账户与资金管理、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监会 AA 及以上评级的全国性头部证券公司。
第九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务部的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参照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的具体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具体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额度。
除上述审批权限外,公司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对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证券部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方案或交易策略,经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方案或交易策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其进行修改或变更。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规划、调拨、监管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领导,负责具体证券投资计划、项目方案或交易策略的讨论决策。委员会成员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在必要时接受外部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如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前论证:根据公司资金计划、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证券投资计划和具体的投资方案或交易策略,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专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及证券投资计划、方案或交易策略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划或方案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投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投资管理部门应常态化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项目或标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规划、调拨、监管及会计核算,具体职能如下:
(一)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二)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表等。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投资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专门会议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
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视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