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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6:51:40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及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
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 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现场调研活动、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 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一)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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