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特装: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16:51:44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场内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换、期权、期货、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内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若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进行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业务开展的方式、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与经营相关为锁定项目最低毛利的业务,由各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有权机关审批通过后实施。子公司总经理为责任人,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和协调;
(二)与筹资相关为锁定融资成本的业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在公
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定期以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
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