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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8 16:54:31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参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汇同相关事项资料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批程序等;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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