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6:50:06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为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提高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共有 3 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八)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九)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反映。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
查。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其中审计重要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当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7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
(六)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内部审计机构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八)被内部审计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内部审计机构,并限期执行;
(九)对被内部审计机构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