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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8 15:59:42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但独立开展工作。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合理建议或意见未被董事会采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股东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成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等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具体指示,包括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成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或口头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成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成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提出询问,公司董事应给予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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