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宝宝: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18 15:59:42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公司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统一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成员可选举出一名成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成员。
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等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具体指示,包括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成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或口头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或者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成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成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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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