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蓉蓉、周正昌)
公告时间:2025-08-17 16:28:36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蓉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周正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权益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资金来源......10
第六节 后续计划......1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5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7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19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蓉蓉、周正昌
大恒科技、公司、上市公 指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指 郑素贞
制人
青岛中院 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蓉 蓉 女 士 于 2025 年 8 月 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www.see.com.cn)上就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
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的事宜披
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合计持股比
例达到公司总股本9.26%的权益变动行为
一致行动人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与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蓉蓉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蓉蓉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051975***********
住所和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任职单位主 任职单位注册 是否与所任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营业务 地 职单位存在
产权关系
宁波金海后勤服
2018年至今 员工 物业服务 宁波市海曙区 无
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周正昌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周正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041947***********
住所和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最近五年内无任职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与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李蓉蓉已披露的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公司股份27,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2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于2025年8月16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增至40,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6%。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中,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5-02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临2025-02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将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比例
李蓉蓉 27,460,000 6.29% 6.29%
周正昌 13,000,000 2.98% 2.98%
合计 40,460,000 9.26% 9.26%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一)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鉴于双方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