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7 15:33:35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除公司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或”之外,全文统一将“或”调整为“或者”。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关于全文“股东大会”的表述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监事” 删除全文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表述
除公司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或”之外, 修改为“或者”
全文“或”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武汉凡谷电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武汉凡谷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WUHAN FINGU ELECTRONIC 英 文 名 称 : WUHAN FING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TECHNOLOGY CO.,LTD
公司法定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园 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关
三号区二号楼 东科技园三号区二号楼
邮政编码:430074 邮政编码:430074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任。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通讯、电子、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研制、技术服务;通信 通讯、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研制、技设备制造;线路安装;仪器仪表、电子元 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线路安装;仪器器件、计算机、汽车电子零部件零售兼批 仪表、电子元器件、计算机、汽车电子零发;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应用平台的软硬 部件零售兼批发;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应件的研发、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用平台的软硬件的研发、批发零售;自营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
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
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 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份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股份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股孟庆南、王丽丽、王凯、黄勇、张建权和 东孟庆南、王丽丽、王凯、黄勇、张建权左世雄,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发 和左世雄,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
起人股东的出资已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到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已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
位。 到位。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设立
时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姓名 (万股)
孟庆南 3,680 46.00%
王丽丽 3,680 46.00%
王凯 400 5.00%
黄勇 80 1.00%
张建权 80 1.00%
左世雄 80 1.00%
合计 8,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3,285,806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683,285,80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683,285,806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683,285,806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