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5 20:06:43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5-50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三)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
9:15~15:00。
4、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110 人,代表股份315,719,6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4.39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309,467,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43.51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6,251,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0.879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5 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 8,595,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1.2088%。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候选人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温波律师、王业子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刘德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0,766,21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2,1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2.37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2《选举张昱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844,01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9,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1.6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3《选举路珂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753,66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9,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5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4《选举钱胜红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753,20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9,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58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5《选举张云京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753,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9,1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58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6《选举王晓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753,24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9,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587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王国红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0,480,5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6,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9.0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2《选举史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745,10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1,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49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3《选举宋坚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745,02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0,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0.4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04《选举张晓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09,938,3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14,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2.74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战成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037,6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0%;
反对 585,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弃权 96,350 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13,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0663%;反对 58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8128%;弃权 96,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配套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026,3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
反对 56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弃权 125,850 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02,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9348%;反对 5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6011%;弃权 12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6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030,0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6%;
反对 563,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弃权 125,850 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06,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9779%;反对 5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580%;弃权 125,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46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060,6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3%;
反对 567,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弃权 91,750 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36,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3339%;反对 5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987%;弃权 91,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04《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5,064,1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4%;
反对 563,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弃权 91,750 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4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3746%;反对 5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580%;弃权 91,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温波律师、王业子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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