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5 19:04:37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甘肃·天水
二○二五年八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控制公司风险;
(二)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三)确保公司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完整;
(五)确保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孙)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
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审部门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审计人员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作出判断的,追究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
(四)有权审核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报告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审计委员会做出审计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
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及需要被审计对象配合的工作要求等内容。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