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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8:01:54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活动的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而发生的债务性融资活动,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
第四条 融资业务管理坚持预算控制和公司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在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融资活动由财务资金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财务资金部具体负责落实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组织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实施工作;审核所属公司的融资方案;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公司融资活动由财务资金部进行统一筹划和管理,根据公司经营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投资预算及资金情况,拟订下一年度计划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额度,报总裁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财务资金部在经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统筹实施具体的用信事项,按照总裁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批权限报送用信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公司内部成员借款时,向财务资金部门提交申请,经借款公司及出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法人、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总裁终审审批。
第八条 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需同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融资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或所属公司有融资需求时,由财务资金部提出融资建议方案,履行完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强化融资成本管控,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融资成本确需超过上限标准的,须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负责人是防范债务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主体要及时制定债务还款计划,及时筹备资金确保到期债务按期偿还。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融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融资方案、融资进展、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资金部依据本办法负责管理监督所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按职责履行监督职能。所属公司按本办法负责管理监督所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本制度施行前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协议,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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