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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14 18:05:36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14 日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改函[1991]23 号)和国家体改委(体改函 [1991]30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10310067X6。公司全称为“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为“中绿电”。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条 公司于 1993 年 7 月 29 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400,000 股,于 1993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EN ELECTRICITY INVESTMENT of TIANJIN CO.,LTD.
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 6 号楼 202-4 单元。
邮政编码:300457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6,602,352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委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投资绿色产业,创造绿色产品,提供绿色服务,倡导绿色生活,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发挥央企担当使命和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保咨询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气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1992 年 4 月 24 日以资产
评估值折价入股方式发起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66,602,35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66,602,35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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