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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7:34:05

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2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化学品(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信息)以及大晶信息的全资子公司晶虹生物化学(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虹生物)和科利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生物)、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久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大晶新材)为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涉案金额约为 26,097,889.91 元(因涉及相关利息,
实际给付的金额以判决执行的金额为准,同时因二审判决中未提及二审补充鉴定费的具体金额,故前述涉案金额中不包含二审补充鉴定费)。其中建设工程款20,694,035.04元、案件其他相关费用3,632,537.00元及相关利息约2,571,317.87
元(以截至 2025 年 7 月 2 日为计息时间预估),减去应由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向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80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在2023、2024 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
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南通长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南通长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 20,606,460.00 元。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关控
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向法院提交应诉材料,并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提交《民事反诉状》。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
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382
民初 3023 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
物和大晶新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对案件提起上诉;2024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苏 03 民终 4023 号】和《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晶虹生物、科利生
物和大晶新材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3 民终 4023 号】(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在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通长城未依法履行二审判决第一项(对应一审判决第六项),即:南通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交付票面金额为 59,805,733.50
元增值税发票。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晶信息及控股孙公司
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和大晶新材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申请。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
苏 0382 执 300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1.强制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晶新材
申请执行人:晶虹生物
申请执行人:科利生物
申请执行人:大晶信息
被执行人:南通长城
2.申请依据
二审判决。
3.申请事项
(1)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票面金额为 59,805,733.50 元增值税发票;
(2)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全部费用。
4.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后经申请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现 被 执 行 人 未 能 履行 判 决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向申 请 人 交 付票 面 金 额 为
59,805,733.50 元增值税发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长城的银行存款 500.0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应当负担的执行费。
2.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向申请执行人大晶新材、晶虹生物、科利生物、大晶信息交付票面金额为 59,805,733.50 元增值税发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在 2023、2024 年度对本次诉讼事项在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及部分费用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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