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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4 16:52:43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6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11
第六章 责任追究措施...... 11
第七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动前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审核管理,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内幕信息之前,应当确认其已经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报送等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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