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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6:44:00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名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洁环保”)于 2025年 8 月 14 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 1503 刑初 5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汇洁环保于2025年4月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25〕45 号),根据该起诉书,被告人汇洁环保,黄正文、熊治刚、黄勇、郑东虎(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负责汇洁环保公司排放污水工作过程中,干扰自动检测设施采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总氮污染物。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截至收到起诉书之日,汇洁环保已调整负责人并对汇洁环保的工艺、设备、流程、排放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在成熟的污水处理工艺上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目前相关工程已改造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8 月 14 日, 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25〕川 1503 刑初 59 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临时公告
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尚未生效,汇洁环保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二审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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