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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4 16:36:24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座谈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座谈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座谈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座谈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座谈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座谈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法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等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颁布的文件规定不同,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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